股东知情权和分配权纠纷
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门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现实控造的股东,他们的权益根底是知情权,权益的最末实现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表现在阅览、复造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办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政管帐陈述、审计陈述等。
当然股东也不克不及滥用其权力,好比股东恳求查阅、复造公司管帐帐簿的,应当申明合理目标。
股东要求分配应以股东会决议为根据,但是若是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虽召开但决定不分配,就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力。公司未根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按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恳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期限召开股东会议。
有限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恳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期限召开股东会议。公司持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契合公司律例定的股东分配利润前提,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恳求公司收买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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