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令的规定,我国公民到达了法定年龄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农人服兵役只是暂时分开了村集体组织,从法令关系上看,农人服兵役暂时分开农村并未离开村集体组织,其仍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而,凡如今队伍退役的农业户口义务兵,均享有村民同期待遇。付与正在服兵役的农人同等享有参与分配征地抵偿费的权力,一方面是政策的需要,另一方面鼓舞农人服兵役以及不变正在队伍服兵役农人的心的需要。
但是,若是在队伍已提干的人员和已改变为意愿兵的,不克不及再享有村民同期待遇,因为若是在队伍已经提拔干部或者将义务兵改变为意愿兵,其性量已经发作了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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