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否享有“两楼”的分配权?

金融 2年前 阅读:4 评论:0

本案的次要焦点是原告能否享有“两楼”的分配权。要确认原告能否享有 “两楼”的分配权,起首要确认原告能否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目前,我国尚无确认该资格的明白规定,但在理论中,多以户籍认定村民资格。户口不只是身份的断定根据,并且是一种资本或收益享有确实认。原告婚 后不断和其丈夫栖身在本村,而且与村委会签定了第二轮地盘承包合同,履行 了与其他村民同等的义务,故应当认定其具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力,即享有“两楼”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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