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置、利用的商品或者承受的办事的实在情况的权力。 消费者有权按照商品或者办事的差别情况,要求运营者供给商品的价格、产地、消费者、用处、性能、规格、品级、次要成份、消费日期、有效期限、查验合格证明、利用办法申明书、售后办事,或者办事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办事的权力。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供给商品或者办事的运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办事体例,自主决定购置或者不购置任何一种商品、承受或者不承受任何一项办事。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办事时,有权停止比力、辨别和挑选。
3。公允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允交易的权力。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或者承受办事时,有权获得量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允交易前提,有权回绝运营者的强迫交易行为。
4。依法受偿权。《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置、利用商品或者承受办事遭到人身、财富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力。
5。人格威严权。《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置、利用商品和承受办事时,享有其人格威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力。
6。监视权。《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办事以及庇护消费者权益工做停止监视的权力。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度机关及其工做人员在庇护消费者权益工做中的违法渎职行为,有权对庇护消费者权益工做提出攻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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