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看点可以称为“周济对象广义说”。“广义说”中的另一种看点认为所谓他 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看点可以称为“周济对象狭义说”。梁慧星教授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 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所谓“没有直接损害”一语,在这里要作狭义的阐明,只是指没有“直接损害。当 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是要损害个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天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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