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书效力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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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背法令的强迫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实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现实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报酬名义股东,现实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作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现实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作争议,现实出资人以其现实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撑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注销机关注销为由承认现实出资人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撑持。

现实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对折以上同意,恳求公司变动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打点公司注销机关注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撑持。

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备

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令效力的次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目标”。

股权代持协议的次要目标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标。法令或行政律例可能制止或限造隐名股东施行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

  若是隐名股东属于被制止或限造施行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令或行政律例制止或限造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不法目标。此时,虽然股权代持协议自己其实不为法令或行政律例所制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标的不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目标”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令行为。

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法令效力的,但是同时也有必然的风险。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作争议,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注销机关注销为由承认现实出资人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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