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盈利税,不是盈利部门的税。是指企业对天然人股东停止现金分红或送股,关于获利的小我征收的所得税。股息盈利所得税属于"小我所得税"范围。按照《小我所得税法》的有关条目,小我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获得的利钱、股息、盈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小我所得税。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在2005年6月13日发布《关于股息盈利小我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小我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暂减为按50%计入小我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现行税律例定计征小我所得税。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现金盈利暂减为按所得的50%计征10%个税。而关于所送红股,则仍然按10%税率缴纳个税,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以本钱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征个税。
专业术语是“ 股息盈利税 ”。 股息盈利税: 盈利所得税属于“小我所得税”范围。按照《小我所得税法》的有关条目,小我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获得的利钱、股息、盈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小我所得税。
股息盈利税指的是对上市公司的分红纳税。对一年以上的长线投资者,盈利税减半征收,税负为5%;对一月以内短期买卖的投资者加倍征收。 股息收入企业所得税: 契合前提的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契合前提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该机构、场合有现实联络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契合前提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
其所称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罗持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畅通的股票不敷12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