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令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三条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度指定的收买部分与村民委员会、农人小我书立的农副产物收买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度金融机构供给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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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令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三条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度指定的收买部分与村民委员会、农人小我书立的农副产物收买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度金融机构供给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