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
兼有行为性量的凭证税,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置并粘贴印花 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国内各类企业、事业、
机关、团体、队伍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做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元和小我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详细包罗以下 几个方面:
(1) 立合同人,书立各类合同的纳税人是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也就
是对凭证有间接权力义务关系的单元和小我,但不包罗担保人、证人、判定人。 若是合同有代办署理人的,当事人的代办署理人有代办署理纳税的义务。
(2) 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即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元
和小我。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
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体例签定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别离按全额贴花。
(3) 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即设立并利用营业账簿的单
位和小我。
(4) 领受人,权力答应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即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
位和小我。
(5) 利用人,应税凭证的利用人即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利用应税凭
证的单元和小我。
(6)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定人,以电子形式签定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
为纳税人。
值得留意的是:统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受骗事人签定并各执一份的,
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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