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股份代持协议”就是股东将本身的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在工商办理部分注销,同时与名义股东签定协议确认股份的现实持有报酬未注销的股东,那种现象被称为股份代持,两边的股份确认协议就是“股份代持协议”。 对代持股份的,目前的公司律例并没有停止明白的规定,当初产生代持股份的现象次要是在改造时打破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越50人的限造规定,帮忙职工拥有单元股份,故而采纳了“职工持股会”类型的代持体例,但法令对此并没有明白的处置规定。目前有部门手艺性的私营公司也参考“干股”形式,对中层办理员及重要手艺骨干接纳代持股份的利益绑缚形式。关于“股份代持协议”的效力,并非简单的判断有效或无效,需连系其他情况综合考虑。有的公司有一个内部的《公司章程》,将代持情况停止了确认,那么“股份代持协议”应该是有效的其他股东承认,那么按隐名股东的司法解释,应该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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