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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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i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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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代持的法令效力有以下风险:

1、股权代持的法令效力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白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目,关于股权代持的法令效力次要规定在更高院的司法解释中。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批改)[201****20](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实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现实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报酬名义股东,现实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作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该规定申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详细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度利益;歹意通同、损害国度、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目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令、行政律例的强迫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委托持股摆设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动、股权处分等事项也停止了规定,那从侧面承认了委托持股自己的合法性。

2、股权代持存在的法令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令风险。

按照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连系理论中的详细情况,若是设定股权代持的目标在于歹意通同、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目标或躲避法令行政律例的强迫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凡是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而更容易引发法令纠纷。

  好比,外资为躲避市场准入而施行的股权代持或者以股权代持形式施行的变相行贿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末可能认定为无效,公司也有可能因而承担响应的法令责任。

(2)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因为代持协议的效力不克不及匹敌好心第三人,因而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

  若是呈现现实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对着必需出资的风险。

在理论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好心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那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匹敌议公司或者好心第三人。固然,名义出资能够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逃偿,但也不能不面临诉讼风险。

(3)税收风险。

在股权代持中,当前提成熟、现实股东筹办解除代持协议书时,现实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对税收风险。凡是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关于现实投资人的一面之词其实不承认,并要务实际股东根据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小我所得税。

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1年第39号关于企业小我代持股的限售股纳税问题停止了明白。

  详细而言,因股权分置变革形成原由小我限售股获得的收入,应做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按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让渡收入余额转付给现实所有人时不再缴税。

然而,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1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让渡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关于现实生活傍边遍及存在其他代持现象仍存在双得纳税的风险。

(4)面对公司登记风险。

那种风险次要存于外商做为现实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按照我国的相关法令律例,外商投资企业必需经相关部分批准设立。为躲避那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天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

那种情况下,若是发作纠纷,按照相关审讯实务,相关代持协议效力可以得到承认,但现实出资人不克不及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理登记公司,再经相关部分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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