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要点解析
第一、只要不违背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实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两边权力义务的根据。因而,需要留意的事项就有两个:一是需要包管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不然,现实出资人将无法根据该协议来确定本身现实出资人的地位,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力。
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就会成为界定两边权力义务的根据,因而关系严重,合同条目应该稳重推敲、不成轻率行事。
第二、现实出资人若是想成为心口如一的股东,还应该经公司股东过对折同意才 行。由此规定,能够看出更高法院的逻辑脉络:现实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力只能通过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颠末名义股东来实现,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征,因而,现实出资人若是想转正成为名实相符的股东,其他股东过对折同意即是前提前提。
那和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向本公司股权以外的其别人让渡的规定是一致的,看来,如果现实出资人不克不及得到其他对折以上股东的同意,想转正还转不了。
第三、若是名义股东对其所代持的股份停止处置(让渡、量押等等),那么,若是第三方属于契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好心相对方的情形,那么,现实出资人将无法以该处置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他才是股份的实正仆人之类的启事)主张该等行为无效,而只能通过两边合同来要求名义股东补偿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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