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受权证券办理部分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需契合下列前提: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办理部分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很多于人民币五万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比来三年持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施行后新组建成立,其次要倡议报酬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持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很多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越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比来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财政管帐陈述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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