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要求
(1)过去三个财务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盈利(比来一个财政年度盈利至少2000万港元,以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同时上市时市值至少到达5亿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到达40亿港元且比来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3)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0亿港元,比来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5亿港元,且前三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营业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2、管帐原则为《香港财政陈述原则》或《国际财政财政原则》,运营银行营业的公司必需同时遵守香港金融办理局发出的《当地注册承认机构披露财政材料》;
3、营业纪录及办理层
在至少前三个财政年度有营业纪录且办理层维持稳定,在至少经审计的比来一个财政年度所有权和控造权维持稳定。
在某些情况能够获得恰当豁免。
4、更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与其市值至少为5亿港元。
5、公家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证券上市时由公家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为1。25亿港元。
6、公家持股量
无论何时,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必需至少有25%由公家人士持有
如发现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逾100亿港元,则香港交易所可酌情采取介乎15%至25%之间的一个较低的百分比
股东散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家股东须至少为300人,持股量更高的三名公家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家持股量逾50%。
8、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上市前投资者的基石投资者的股份亦受禁售期限造)
1年(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得出卖股份,第2个6个月能够出卖股份但必需维持控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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