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提:
1。目的公司的目标:目标浩瀚,包罗为较大型、根底较佳以及具有盈利记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主线营业:必需处置单一营业,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营业的周边营业活动;
3。营业记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更低盈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处置“活泼营业记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越5亿港元,发行人能够申请将“活泼营业记录”减至12个月);
4。
营业目的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营业目的,并解释公司若何方案于上市那一个财务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务年度内到达该等目的;
5。更低市值:无详细规定,但现实上在上市时不克不及少于4600万港元;
6。更低公家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越40亿港元,更低公家持股量可减至20%);
7。
办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泼营业记录”期间,须在根本不异的办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8。次要股东的售股限造:遭到限造;
9。信息披露: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需列示现实运营业绩与运营目的的比力;
10。包销摆设: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能够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更低认购额到达时方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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