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低限价又称“庇护价”,是指一国政府对某种进口商品规定的更低价格边界, 即当进口货物的价格低于规定的更低价格时,则对其征收进口附加税或制止进口。 那是一种非关税庇护办法。根据1981年正式生效的新估价律例(于关贸总协定东 京回合签定)的要求,更低限价的估价办法在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中被制止利用。那 是因为更低限价是对以成交价格为估价根底的估价轨制的否认,违犯了新律例确立 的估价原则。但是,在新估价律例议定书中,兴旺国度成员国对开展中国度成员国 就那一问题做了让步,同意开展中国度在过渡期间内保留更低限价的做法,以缓和 因施行新律例而引起的财务收入削减的矛盾。
政府造定更低价格(又称更低限价)阻遏价格下降到某一程度,凡是出于以下 原因:一、庇护消费者的收入;二、造造产物的过剩;三、关于工资造定更低价格 能够避免工人收入降到某一特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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