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裁减”是指企业为满足合作的需要,通过科学的评价手段,对员 工停止合理排序,并在必然的范畴内,实行奖优罚劣,对排名在后面的员 工,以必然的比例予以调岗、降职、降薪或下岗、解雇的行为。其目标是促 进在岗者激发工做潜力,为企业获得合作力。用人单元享有消费批示权 利,因而造定劳动规章轨制也是用人单元的一项劳动权力,用人单元有权 按照本单元的现实情况造定各项规章轨制,当然也包罗“末位裁减”轨制, 要求劳动者遵守。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元造定的涉 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轨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计划和定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末位裁减”轨制 是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轨制,若是未经上述法式应认定为无效。那 个轨制的起点是好,但若是像在上述案例中那样查核后排名最初的就曲 接解雇,就违法了,因为末位其实不意味着不克不及胜任该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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