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裁减造其实是一种绩效查核的轨制,是指按照本企业的总体目的和详细目的,连系各岗位的现实情况,设定必然的查核目标系统,以此目标系统为尺度对员工停止查核,按照查核的成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停止裁减的绩效办理轨制。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各人就对末位裁减造的合法性停止了普遍的讨论。跟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施行,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接纳法定解除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别离规定了法定解除的理由,因为末位裁减造不属于法定的解除理由,从而被遍及认定为违法解除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元违背本律例定解除或者末行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抵偿尺度的二倍向劳动者付出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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