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裁减并非《劳动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而是一种从国外引入的企业办理体例。凡是所谓的末位裁减是指用人单元按照其企业战略和详细目的,连系各个职位的现实情况,设定必然的查核目标系统,以此目标系统为尺度对员工停止查核,按照查核的成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停止裁减的绩效办理轨制。现实上,末位裁减就是用人单元本身造定一个查核尺度,然后对员工停止查核,颠末查核将排名相对靠后的员工予以裁减、解雇的一种绩效查核轨制。
没有法令根据
在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元往往套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堪任工做”条目,强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用人单元绩效查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其实不必然是不堪任工做的,即便不堪任工做,用人单元也应当按照法令规定为其供给培训或者调整工做岗位,若是员工仍不堪任工做,才能够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付出抵偿金。不然,用人单元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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