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4个月前 (10-22 07:59)阅读4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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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纳绩效办理办法是能够的。但必需要合法合理。眼下,有很多用人单元利用“末位裁减”轨制来甄选优良员工,解雇排名相对靠后的员工,看起来似乎合情合理,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将“末位”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规定,劳动者不克不及胜任工做,颠末培训或者调整工做岗位,仍不克不及胜任工做的,用人单元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付出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用人单元查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劳动者“不克不及胜任工做”,因而在涉及到那类问题时,关键是用人单元要可以证明劳动者颠末培训或者调整工做岗位后仍“不克不及胜任工做”,而不是以末位不末位做为尺度。

所以你所在单元查核法子中关于“持续两个月在销售排行中处于最初一位的营业员,就必需主动告退”的规定是没有法令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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