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符合法律规定吗?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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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用人单元通过“末位裁减造”解雇所谓“不契合公司要求”的职
工,是一种用人单元片面提早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其他相关劳动法 律明白规定了用人单元能够片面提早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末位
裁减造”其实不在那些情形之内,因而,用人单元实行“末位裁减造” 不契合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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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符合法律规定吗? 相关回复(3)
沙发
末位淘汰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需依法予以严格判定,应根据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法来判断用人单位行为的合理性。
2楼
《用人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若非公正及具备完备体系性流程依据且程序上符劳动法规将极难确立,这一决策应是绕不损害员工的正当权利合法权益之外执加与管理人才之举。
3楼
用人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需符合劳动法规定,确保公正、透明且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此制度应避免单一标准下的不合理解雇行为发生时方为合法有效之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