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属问题,没多大区别。自贸区管辖自贸园区,就那么简单。
按照世界商业组织的有关解释,所谓“自在商业区”,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度或零丁关税区通过签订协定,在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根底上,彼此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打消绝大部门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办事和投资的市场准入前提,从而构成的实现商业和投资自在化的特定区域。
“自在商业区”所涵盖的范畴是签订自在商业协定的所有成员的全数关税领土,而非此中的某一部门。迄今,我国已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等签订自在商业协定,从而成立起了涵盖我方和对方全数关税领土(注:我方关税领土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域)的“自在商业区”。
“自在商业区”对应的英文是FREE TRADE AREA(FTA)。
近年来,在国内一些公开颁发的文章、内部工做文件和媒体报导中,常常呈现另一种“自在商业区”的提法,其对应的英文为FREE TRADE ZONE(以下简称FTZ,“自在商业园区”),指在某一国度或地域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类似于世界海关组织的前身——海关合做理事会所解释的“自在区”。
根据该组织1973年订立的《京都公约》的解释:“自在区(FREE ZONE)系指缔约方境内的一部门,进入那一部门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费而言,凡是视为在关境之外,并免于施行凡是的海关监管办法。有的国度还利用其他一些称呼,例如自在港、自在仓等”。
我国的经济特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经济手艺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功用区都具有“自在商业园区”(FTZ)的某些特征,但目前我国尚无与“自在商业园区”完全对应的区域。
因为FTA和FTZ按其字面意思均可译为“自在商业区”,故常常引起概念混淆。
为制止曲解,便当工做,建议将前者同一译为“自在商业区”,后者译为“自在商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