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是指按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通俗品种股份 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品种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通俗股
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富,但参与公司决策办理等权力受 到限造。
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其“优先”次要表现在: 一是凡是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并须在派发通俗股股
息之前派发;二是在破产清理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 的权力先于通俗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
当然,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上述两方面“优先”权力时, 其他一些股东权力是受限的。一般来讲,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
常运营办理事务没有表决权,仅在与之利益亲近相关的特定事 项上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对公司运营的影响力要小于通俗 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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