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2年,由六家商会组成荷兰东印度公司。1602年3月 20日荷兰国会通过公司特许令,规定了公司的章程。公司获 得从好看角到麦哲伦海峡整个地区的贸易和航海特权,期限暂 定21年,即整个太平洋、印度洋和相连海域都属于公司独占 的领域。公司资本为650万弗罗林,分2,100股。一半股份属 于阿姆斯特丹商人集团,1/16属于商人罗特丹和吉尔夫。股 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选出76人组成的董事会和7人组成 的理事会负责日常事务。公司享有签订条约,修筑城堡,拥有 武装,设立法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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