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银行概论
(一)外资银行的概念
根据《条例》的规定,外资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令、律例,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1。一家外国银行零丁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配合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2。
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配合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3。外国银行分行;4。外国银行代表处。此中第1项至第3项所列机构,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二)“外资银行”与相关概念的比力
外资银行的法令特征能够从其与相关概念的比力中获得。
与外资银行类似的概念有“外国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度或者地域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答应的贸易银行。由此可见,外国银行与外资银行是相对应的概念,最重要的区别是前者为外法律王法公法人,后者为中法律王法公法人。
应当留意的是,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或代表处必需颠末银监会审查批准,注销注册为中法律王法公法人。外资金融机构,根据已经废行的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办理条例》中的规定,其不只包罗上述外资银行外延的前三项定义,并且包罗了独资财政公司和合资财政公司。
可见,不断以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有关外资金融业的行政律例(包罗1994年的《外资金融机构办理条例》)都是着眼于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标准,而2006年12月11日施行的《条例》则将范畴限制在“外资银行”。可见有关部分已经在立法上愈加细化了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标准和办理。
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度或者地域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答应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相对应,前者为外法律王法公法人,后者为中法律王法公法人。
(三)外资银行的法令特征
由上述对外资银行的定义能够归纳出外资银行的下列两大特征:1。
外资银行是在中国境内注销注册的中法律王法公法人,而非外法律王法公法人。2。外资银行的组织形态具有多样性。能够是独资也能够是合资,同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和代表处也属于外资银行。
二、外资银行设立前提
与通俗的外商投资企业差别,根据《条例》的规定,外资银行的设立有愈加严酷的前提。
(一)出资要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本钱更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在兑换货币。注册本钱应当是实缴本钱。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很多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在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收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越总行本钱金总额的60%。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很多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在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国务院银行业监视办理机构按照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营业范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能够进步注册本钱或者营运资金的更低限额,并规定此中的人民币份额。
别的,《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注册本钱或者营运资金未到达《条例》、《细则》规定的,在维持现有客户对象、营业范畴稳定的情况下,现有注册本钱或者营运资金能够连结稳定。如发作变动股东、扩大客户对象或者营业范畴、增设网点等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条例》、《细则》有存眷册本钱或者营运资金的规定增资。
(二)主体要件
1?一般性主体前提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1)具有持续盈利才能,诺言优良,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2)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处置国际金融活动的经历;(3)具有有效的反洗钱轨制;(4)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遭到所在国度或者地域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而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度或者地域金融监管当局同意;(5)国务院银行业监视办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前提。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度或者地域应当具有完美的金融监视办理轨制,而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视办理机构成立优良的监视办理合做机造。外资银行的设立之所以需要满足审慎性前提,目标是为了庇护存款人利益、防备银行风险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在《细则》中对第(5)项中的“审慎性前提”做了界定,它至少包罗下列内容:(1)具有优良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2)具有优良的持续运营业绩,资产量量优良;(3)办理层具有优良的专业本质和办理才能;(4)具有健全的风险办理系统,可以有效控造联系关系交易风险;(5)具有健全的内部控造轨制和有效的办理信息系统;(6)根据审慎管帐原则体例财政管帐陈述,且管帐师事务所对申请前3年的财政管帐陈述持无保留定见;(7)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8)具备有效的本钱约束与本钱弥补机造;(9)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构造。
此中的第(8)项、第(9)项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
2 外商独资银行设立的特殊主体前提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上述一般性前提外,此中独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前提:(1)为贸易银行;(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