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办理条例施行法子》第二十三条规定,农药运营单元 不得运营下列农药:(一) 无农药注销证或者农药临时注销证、无农药消费答应证或者消费批准文件、无产物量量尺度的国产农药;(二) 无农药注销证或者农药临时注销证的进口农药;(三) 无产物量量合格证和查验不合格的农药;(四) 过时而无利用效能的农药;(五) 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破不清的农药;(六) 撤销注销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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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办理条例施行法子》第二十三条规定,农药运营单元 不得运营下列农药:(一) 无农药注销证或者农药临时注销证、无农药消费答应证或者消费批准文件、无产物量量尺度的国产农药;(二) 无农药注销证或者农药临时注销证的进口农药;(三) 无产物量量合格证和查验不合格的农药;(四) 过时而无利用效能的农药;(五) 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破不清的农药;(六) 撤销注销的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