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印度公司(全名是“在东印度群岛贸易的伦敦商人的总裁和公司”)于公元1600年12月30日成立,是英国政府特许设立经营垄断贸易、进行殖民扩大的组织。'成立之初,曾获得英王颁发的特许状,长期独占好看角以东各国(主要是印度和中国)的贸易垄断权。后来参与政治,成为英国在印度的代理人。公元1773年和公元1784年英国国会分别通过《东印度公司治理改良法案》和《皮特印度法案》,东印度公司逐渐失往了贸易上和政治上的掌握权。英国工业革命后,为称心和适应工商业资本的发展要求,英国政府先后在公元 1813年和公元1833年取缔东印度公司对印度和中国的贸易垄断权。从公元1834年起东印度公司仅成为英国政府治理印度的代理机构。公元1858年,在印度民族大起义的打击下,英国国会通过法案撤销了东印度公司。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