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讯工做中能否接纳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判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关于两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判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判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越三周岁的,应视详细情况,从严掌握,对此中必需做亲子判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惟工做。
据此,要求停止亲子判定确定能否存在血缘关系,并非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即可实现的恳求,需要两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然而在理论中,那种情况少之又少,凡是都是遭到一方的强烈回绝,以至呈现藏匿孩子、离家出走等过激行为。
若一方当事人回绝停止亲子判定,而另一方当事人又能供给血型证明等其它较为充实的证据质料帮忙法院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的,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合理理由拒不供给,若是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倒霉于证据持有人,能够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法院亦可做出能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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