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石器时代早期和中期的社会组织是血 缘家族。马克思曾经指出:“血缘家族是第 一个‘社会组织形式’ ”。在那种社会组织 里,婚姻是根据辈分来划分的,所有平辈的 女子是所有平辈的须眉配合的老婆,同样, 所有平辈的须眉也是所有平辈女子配合的丈 夫(包罗亲兄弟姐妹)。在血缘家族阶段, 一个家族就是一个集团、一个公社、一个生 产单元。从考古质料中,我们就可获知其时 的家族内部大要已经有了两性分工。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集体消费,配合消费。 因为其时消费力非常低下,很难获得消费资 料,因而,那种集团不成能很大,估量只要 二十至四十人。为了寻找食物,整个集团不 得不经常过着游荡的生活,而且还要配合抵 抗外来的侵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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