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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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灰色收入,其实是一个伪概念

■任何收入在法令律例光辉的照射下,不是合法的就是不合法的,不是纯真白色的就是龌龊黑色的。

■但凡以公权为利己本钱,在经济生活中停止权钱交易所获收入,都是不合法的黑色收入。

■历来就没有什么实正意义上的灰色收入,灰色收入只是一种辩解性的庸俗解释。

有关灰色收入的议论时下成为一个热门话题。香港《文报告请示》日前刊出一组报导,“审视”中国内地的“灰色收入”,中新网1月13日以“中国灰色收入清点,医生教师导游上榜”为题转发了那组文章。读罢文章,笔者也有话不吐不快。

文章列举了一系列灰色收入现象:如导游的灰色收入、医疗卫生界的灰色收入、教师的灰色收入以及丧葬业的灰色收入。

  但是,那些与老苍生看在眼里痛在心里的灰色收入比拟,充其量不外是等而下之的“小巫”。笔者认为,中国灰色收入的重灾区其实不在上述四种人群中,而是在掌权的少数官员中,在国有企业的高管层中。

从学理上讲,所谓“灰色收入”,只具有比方意义,严酷说那是个伪概念。

  收入只要两种,要么是合法收入,阳光收入,要么是不合法收入,黑色收入。上世纪八十年代,市场经济在中国起头了它新的生命过程,在两种体系体例之间,产生了一个灰色地带,在变革中为了加快程序,变革交易费用在该地带产生。人们那时用了一个“暖和”的概念叫“灰色”。

  中国社会步入市场经济的今天,继续利用“灰色”如许非常暗昧的概念来解析问题,是不适宜并且有违科学的。任何收入在法令律例光辉的照射下,不是合法的就是不合法的,不是纯真白色的就是龌龊黑色的。

合法的阳光收入,就是按消费要素分配所得的收入。撇开按消费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不说,在现行法令律例面前,投资者获利润,劳动者获工资报答,地盘及其他固定本钱获租。

  相反,但凡以公权为利己本钱,在经济生活中停止权钱交易所获收入,都是不合法的黑色收入。试将以上述四种人的收入为例停止解析——

导游为什么可以吃到回扣?只是因为他手中有权力,那种权力在很大水平上决定该旅游团在哪里就餐,到哪里参不雅,去哪里购物,在哪里下榻,等等。

  那也是一种公权,能够从两方面来理解:其一,它是每位旅客委托给导游的权力,导游代办署理着那个旅游团体的权益;其二,导游运用的是旅游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行使那种代办署理权。试想,若是是他小我,可以在旅游的全程中吃到回扣吗?他把生意给谁做,等于把利益给了谁,谁就要给他回扣。

  殊不知,那种权力固然在他手中运用,却并非他小我的,是消费者组团与公司的一种公权。

医疗卫生界的灰色收入有几种情况:关于医务人员拿红包,是因为病人期望得到更好的治疗与赐顾帮衬。那里有三种公权或者公权益在利用:一,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一种单元职务行为;二,治疗也是在病院中停止的,一定利用病院的各类医疗设备与器材;三,病院的无形资产在那里也参与此中。

  红包的获得,若是没有上述三种公权益的参与能实现吗?关于吃回扣,次要是药品采购人员从供给商那里获得的额外回报,也有个别病院给开处方的医生分享那一果实。显然,采购自己就是一种公权。若是是等价交换,就不会有那种利益溢出,若是有回扣呈现,必然是公权益受损,受损部门外表上是供给商赐与的,但本色上是公权的损益。

  关于医生“走穴”,是指在职医生的擅自行医行为。若是他操纵节假日外出行医,若是他底子就没有用本单元的医疗设备,他的业余兼职行为所获得的收入是阳光收入;相反,若是是在工做时间,若是在行医中运用了公共设备,他的收入就是龌龊的,不合法的。

教师的灰色收入次要有三种:一是创办辅导班。

  外表上看,那是学校或教研室在运做,现实上却是以小集团名义停止的敛财勾当。寡所周知,学校开班是以学校的无形资产为布景,以学校的名望为代价的;而教师,他的职务教学与那种贸易行为教学更是混为一谈,公私不分;至于教学,往往都是操纵学校公共设备,可能也会象征性地交费,但收费尺度远远低于社会设备的费用。

  二是“走穴”,教师走穴与医生走穴大同小异,若是是在业余时间,若是没有操纵职务之便为授课参加额外的内容(如出题教师做测验辅导),若是他受聘不是因为所在学校的声誉,那也仅仅只是小我兼职问题,不然难逃公权私用之嫌。三是学校收取各类名目标“赞助费”,其费用的利用往往与所在单元成员的私利挂钩。

  外表上看,不是公权与私利交易,但拐了一个弯,公权酿成了私利。

再说丧葬业的灰色收入。丧葬业中的灰色收入过去不被存眷,其实那里的公权与私利的交易非常明显与露骨,办丧者在那个十分时刻,为了凶事办得顺利与风光,通过送红包等体例获得优惠。因为办凶事的特殊性,那个行业的特殊性,以往人们不会拿火葬场说事罢了。

  但公权变私利在那个范畴严峻存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灰色收入素质上说是公权与私利的交易而产生的黑色收入,无论交易若何千回百转,内在一定是公权掌握者将公权转化为商品,再转化为本钱,从而获得私利。

历来就没有什么实正意义上的灰色收入,灰色收入只是一种诡辩性的庸俗解释。

我觉得只要定义或者区分隔了合理合法的收入为“白色收入”,违法立功的收入为“黑色收入”以后,灰色其实就比力容易界定和理解了,“灰色收入”就是一种在权力分配不平衡的前提下,在“潜规则”是感化下产生的一种不政党收入,那种收入往往是具有既不合理,又不违法的性量的,因而也很难将它严酷控造住。

应当是指那些通过不合理的渠道所获得地不合理的收入。如:受贿、礼金(红包)等。

不违法但也不怎么好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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