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伙人??

4个月前 (10-21 07:57)阅读6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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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合伙人的概念。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力通俗的概念,凡是是指以其资产停止合伙投资,参与合伙运营,依协议享授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天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力才能和行为才能。在现实立法中,列国关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合伙运营方面的要求,是大致不异的,而关于合伙人的天然身份、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为才能的限制,则因为法系的差别和习惯上的差别而有所区别。

  在对合伙人的身份方面,大都国度规定合伙人能够是天然人也能够是法人,即允许法人参与合伙;少数国度或地域则制止法人参与合伙。在对合伙人的行为才能方面,所有国度都制止无行为才能人参与合伙,但对限造行为才能人参与合伙的问题,则有的国度予以允许,有的予以限造或制止。

二、关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体例,是合伙企业区别于法人类企业的根本特征。关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差别国度的法令有差别的规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有的规定合伙人可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允许部门合伙人在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根底上承担有限责任,有的还要求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

  我国合伙企业律例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关于合伙人的权力义务。做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权力,也负有义务。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力为运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施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运营吃亏,按照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

  因为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合伙人的权力义务次要由合伙协议予以规定,关于一些特定的权力义务也能够在过后由全体合伙人配合确定。但对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权力义务,法令也停止了一些需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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