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公则》规定,按以下确定监护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灭亡或者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亲近的其他亲属、伴侣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元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元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平提告状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元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分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者限造民事行为才能的神经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头;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亲近的其他亲属、伴侣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神经病人的所在单元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神经病人的所在单元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平提告状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神经病人的所在单元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分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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