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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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范案例2004年12月,某省某市A县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布告,根据该省疆土 资本厅和建立厅结合发布的文件和该市疆土资本局、该市城市规划局 结合做出的文件,界定了A县城市建成区的方位,并确认将建成区 内的集体地盘性量改变为国有。2006年9月,A县发改委将涉案宗 地确定为综合开发项目用地,A县建立局按照A县发改委文件对该 宗地颁布了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A县疆土资本局按照以上文件和行 政答应,同时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五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收回涉案宗地地盘利用权的请示呈报, 经A县人民政府批准,涉案宗地被纳人该县地盘储蓄中心,完成了 收回涉案宗地地盘利用权的行为。

  A县某乡马家屯的张某等六户村民 不平此决定,诉至人民法院。原告张某等六户村民诉称:涉案宗地原为A县某乡马家屯张某 等六户的宅基地,他们目前持有的地盘证件仍然是集体建立用地利用 证,他们所属的某乡马家屯原属于A县县城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A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9月做出的 收回张某等六户农人的地盘利用权行为违法。

  判决做出后,A县人民政府不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颠末审理,判决驳回A县人民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律师在线本案涉及的法令问题次要有两个方面:1。 人民政府收回地盘利用权的事实根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地盘办理部分报经批准用地的人 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能够收回国有地盘利用权:(一) 为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地盘的;(二) 为施行城市规划停止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利用地盘的;(三) 地盘出让等有偿利用合同约定利用期限届满,地盘利用者 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未批准的;(四) 因单元撤销、迁徙等原因,停行利用原划拨的国有土 地的;(五)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根据上述法令规定,人民政府只能依法定情形收回本辖区内国有 地盘利用权。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建立需要被收回地盘的利用权 性量也应为国有性量。但从本案来看,A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地盘的 行为不契合上述任何一种法定情形,缺乏前提事实根底。2。 集体地盘转化为国度所有的情形按照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地盘办理法施行条例》第二条的规 定,下列地盘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度所有:(一) 城市市区的地盘;(二)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充公、征收、征购为国有的 地盘;(三) 国度依法征用的地盘;(四) 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 地盘;(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数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 员集体所有的地盘;(六) 因国度组织移民、天然灾祸等原因,农人成建造地集体迁 移后不再利用的原属于迁徙农人集体所有的地盘。

  上述(二)、(三)、(五)、(六)项规定了集体地盘转化为国度 所有的四种情形。而在本案中,法院颠末审剃头现,本案并没有发作 以上四种地盘性量发作改变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本案宗地不存在 地盘所有权性量发作改变的法定前提,仍为集体所有性量。因而,A 县人民政府将涉案地盘利用权收回缺乏该地盘为国有性量的事实依 据,该行政行为不契合法令根据。

  所以,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 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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