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施行机关批准不得分开所栖身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立功嫌疑人、被告人无合理理由不得分开所栖身的市、县,有合理理由需分开所栖身的市、县的,应当经施行机关批准。若是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查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施行机关在批准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分开所栖身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标,因而被取保候审的立功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做证。
4。不得扑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施行机关在施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需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背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从头立功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立功嫌疑人、被告人违背规定的,已经交纳包管金的,充公包管金。区别情形,还能够责令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从头交纳包管金、提出包管人或者对其监视栖身、予以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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