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海的宽度,有过各类差别的主张。17世纪法学家J。洛森尼乌斯在《海上法》(1652)一书中,主张国度管辖的海域的宽度应为“两日航程”的间隔。在16~17世纪的许多公约和法令中规定:国度管辖的海域应到达“目力所及的地平线”。17世纪时,荷兰国际法学家H。
格劳秀斯主张:“若是在一部门海面飞行的人能被在岸上的人所强迫,……那么那一部门海面就是属于那一块地盘的。”换言之,国度管辖的海域范畴取决于它的有效控造。从那一原则演变而为下列公式:一国的领海宽度应以大炮的射程为准。1703年另一荷兰法学家C。
van宾克斯胡克提出:兵器力量末行之处即陆上权利末行之处。其时大炮射程约一里格,即三海里,因而良多人便认为一国控造的沿岸海的宽度应为三海里,从而提出“三海里规则”。但大炮的射程不竭扩大,三海里的主张因而失去其理论按照。学者的定见以及国度的理论,在领海宽度问题上,是很纷歧致的。
汗青上历来没有一个国际间同一的领海宽度。世界上所有国度的领海宽度都是由列国自行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于1973年7月14日向第3次结合国海洋法会议提出:“沿海国有权按照本身国度的天文特点、经济开展和国度平安的需要,并赐顾帮衬到邻国的合理利益以及国度飞行的便当,合理地确定领海的宽度和范畴。
”事实上,列国颁布发表的领海宽度有3海里(英国、美国、比利时、荷兰等24国)、4海里(挪威、芬兰2国)、6海里(土耳其、希腊等4国)、12海里(中国、苏联、法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泰国、阿尔及利亚、埃及、扎伊尔、苏丹、摩洛哥等77国)、20海里(安哥拉)、30海里(尼日利亚、多哥)、50海里(马达加斯加、坦桑尼亚、喀麦隆、冈比亚4国)、70海里(毛里塔尼亚)、100海里(塞内加尔)、200海里(阿根廷、巴西、秘鲁、塞拉利昂、贝宁等14国)等差别的宽度。
按照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那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罗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四周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1982年《结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度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对其更大范畴做了限造,即:“从根据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越12海里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