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施行机关批准不得分开所栖身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立功嫌疑人、被告人无合理理由不得分开所栖身的市、县,有合理理由须分开所栖身的市、县的,应当经施行机关批准。若是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查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施行机关在批准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分开所栖身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标,因而被取保候审的立功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做证。被取保候审的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还有必然的人身自在,不克不及操纵那种自在施行干扰证人做证的行为,如对证人采纳威胁、引诱等手段使证人不敢做证、回绝做证或做伪证。
4、不得扑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操纵未被羁押的便当前提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联盟,同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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