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进入用人单元,就必需遵守以下四项 根本义务:(1) 完成劳动使命。(2) 进步职业技能。(3) 施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4) 遵守劳动规律和职业道德。需要申明的是,良多人轻忽了最初一项中所隐含的保密义务,即无论劳动合 同或其他合同若何约定,劳动者都有义务对用人单元的贸易奥秘予以庇护。而诸 如保密和竞业限造的规定是针对一些有特殊保密需要的用人单元,在主不雅保密的 根底上增加操做上的保密办法,使得用人单元的奥秘得到双层的有力庇护。但绝 对不是说,没有了保密和竞业限造,劳动者就没必要庇护用人单元的贸易奥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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