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出售证券,在承销期完毕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数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体例。
2.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定代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证券的品种、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的期限及起行日期。
(4)代销的付款体例及日期。
(5)代销的费用和结算法子。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视办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证券的代销期最长不得超越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期内,对所代销的证券应当包管先行出卖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
5.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配合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视办理机构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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