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体例有包销和代销两种。按照《证券法》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出售证券,在承
销期完毕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数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 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根据协议全数购 入或者在承销期完毕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数自行购入的承销
体例。
证券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所谓全额包销, 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根据协议全数购入的承销体例。
也就是说,采纳全额包销体例时,证券公司起首将发行人的证 券根据协议全数购入,然后再将其卖给投资者。所谓余额包 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根据协议在承销期完毕时将
售后剩余证券全数自行购入的承销体例。
也就是说,采纳余额 包销体例时,证券公司起首代办署理发行人出售证券,在承销期结 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数自行购入。目前,我国初次公开发行
上市股票的承销均采纳余额包销的体例。
按照《证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 期限不得超越90日。
代销与包销更大的差别在于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令 关系差别,前者仅为一般的委托代办署理关系,后者本色上是股票
购销关系。代销体例下,在约定的发行有效期内,如证券公司 没有将所有证券出卖进来,剩余部门将退回发行人,证券公司 不承担任何风险,因而,代销体例的承销佣金相对较低。
包销
体例下,在约定的发行有效期内,如证券公司没有将所有证券 出卖进来,剩余部门由证券公司自行购置,因而,证券公司的 风险较大,承销佣金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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