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综合 2年前 阅读:9 评论:0

答: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白规定:“销售不晓得是进犯注册商标公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本身合法获得并申明供给者的,不承担补偿责任。”即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进犯注册商标公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进犯注册商标公用权。不知情的侵权人也需要承担停行销售该产物,供给购置渠道以协助查办伪劣产物来源等侵权责任,但没必要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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