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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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需具备的因素。只要同时具备那些因素,侵权行为才气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罗: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不雅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别人的民事权力遭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络,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形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作。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令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地道基于该行为所形成的民事损害后果。

  从表示形式上看,加害行为能够是做为,也能够是不做为,但以做为的形式居多,以不做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那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那一表述体例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敷准确。

  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仍是“违法行为”,它们现实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做了法令评判。事实上,在那里对加害行为停止法令评判并没有需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不雅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停止法令评判的处所。在那里,只要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必然的行为或事务对别人的财富某人身形成的倒霉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补偿。

做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损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弥补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必然的体例停止弥补;三是损害确实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作,并可通过必然的体例权衡其大小和水平。

损害事实依其性量和内容,可分为财富损害、人身危险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富损害,次要是指因为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富权力施加损害所形成的经济丧失。如毁人房屋,盗人车辆等行为致权力人的经济利益遭到损害。财富损害包罗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间接损害是既得利益的损害,如车辆被盗;间接损害是可得利益的损害,如因车辆被盗招致营业收入的削减。

人身危险,是指因为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损害所形成的人身上的损害。人身危险专指天然人而言,系由损害天然人的人身所形成,详细包罗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安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天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招致其财富的丧失。如危险别人身体致其付出医疗费和收入的削减等。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次要是指天然人因人格受损某人身危险而招致的精神痛苦。如名望受犯警损害、隐私被别人犯警披露、身体因受伤而致残等。那些城市招致天然人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差别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权衡。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要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气构成。

  若是加害人有加害行为,别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关,则侵权行为仍不克不及构成。因而,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不雅联络,即一种现象在必然前提下一定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作,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成果,那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络,就称因果关系。

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次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成心危险乙的身体,间接形成乙身体受伤。在那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成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差别的表示形式。

  其详细表示形式次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招致一个损害成果,那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招致了多种损害成果;(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招致了一个损害成果,那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

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

  理论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晰,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需要时还需停止响应的司法判定。

(四)行为人主不雅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不雅上有过错为需要前提。亦即只要在行为人具有主不雅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气构成。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动作的一种心理形态。行为人能否有过错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量的认定。民法理论对何为过错尚无明白的界定,关于过错的认定次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关理论。民法上的过错也包罗成心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本身的行为会发作损害别人民事权力的成果,而且希望或听任该成果发作的,为成心。

  如明知用刀去刺人会发作伤人或死人的后果,仍然用刀去刺人,成果招致别人受伤的,就为成心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应当预见本身的行为可能损害别人的民事权力但因为忽略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固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制止,成果招致别人的民事权力遭到损害的,为过失。

  权衡行为人能否有过失,应以行为人能否尽到留意义务而定。对行为人留意义务确实定,应按照详细的时间、地点和前提等多种因素综合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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