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配合危险行为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行为是由数人施行的。配合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需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那是配合危险行为成立的根本前提之一。一小我施行的行为即便形成别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配合危险行为。
2.行为的性量具有危险性。
侵权行为法中的配合危险行为的那种危险性,指的是损害别人生命权、安康权、身体权以及财富权力的可能性,从主不雅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成心,既没有配合的成心,也没有零丁的成心,只存在疏于留意义务的配合过失;从客不雅上,数人施行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那种致害别人的可能性能够从行为自己、四周情况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造前提上加以判断;此外,那一行为没有报酬的损害标的目的,配合危险行为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
3.具有危险性的配合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在配合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配合危险行为的危险性固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配合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那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不雅的损害成果,具有危险性的配合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客不雅的因果关系。
配合危险行为与损害成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配合危险行为。
4.损害成果不是配合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克不及判明谁是加害人。在配合危险行为中,必需确认,损害成果的发作,不是全体配合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若是是全体配合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配合侵权行为人;但是在全体配合危险行为人之中,又不克不及判明谁是实正的加害人,若是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再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人来承担补偿责任。
只要损害成果不是全体配合危险行为人所致,又不克不及判明谁是加害人,才气构成配合危险行为。
配合危险行为的侵权后果,是全体配合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每小我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份额,则按照每小我的行为形成损害的概率确定,一般应当承担同等的补偿责任份额,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每个配合危险行为人行为形成损害的概率是相等的。
在相等的份额根底上,实行连带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若是“配合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形成的,不承担补偿责任”。那就是说,若是配合危险行为人之一可以证明本身施行的行为与损害成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是形成损害的原因,则免去侵权责任。
那种证明责任由主张本身的行为与损害成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人承担。可以证明者,免去责任,不克不及证明或者证明不敷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