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磁带,是一种复造行为,是指灌音造做者利用别人已经合法录造为录成品的音乐做品造做灌音成品的行为,那种行为能否构成侵权,应按下列要求界定:
一、不经著做权人答应,不向其付出报答,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1、为小我进修、研究或者赏识,利用别人已经颁发的做品;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造已经颁发的做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利用,但不得颁发;
3、国度藏书楼、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为陈列或者保留版本的需要,复造本馆保藏的做品。
二、不经著做权人答应,但应付出报答,未付出报答,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做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灌音造做者利用别人已经合法录造为灌音 成品的音乐做品造做灌音成品,能够不经著做权人答应,但应当根据规定付出报答;”根据该条的规定,利用而未付出报答的,属侵权行为。
转录磁带人以盈利为目标,将转录的磁带投放市场取利,应事先与著做权人签定合同,并征得做品原做者答应,并向著做权人和原做者付出报答,不视为侵权。不然,构成侵权,并承担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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