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背国度法令、行政律例和规章,且遭到行政惩罚、情节严峻的行为。但详细若何认定违法违规行为能否构成“严重”,是一个本色判断问题。按照《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办理法子》《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办理法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办理法子》《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办理暂行法子》等规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罗以下情形:
(1)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私行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 违背证券法令、行政律例或规章,遭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惩罚,或者遭到刑事惩罚。
(3) 违背工商、税收、地盘、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令、行政律例,遭到行政惩罚且情节严峻,或者遭到刑事惩罚。
(4) 向中国证监会提动身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漏;或者不契合发行前提以棍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合理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做;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办理人员、控股股东、现实控造人的签字、盖印。
(5) 严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6) 违背国度其他法令、行政律例且情节严峻的行为。
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起算时点,法令、行政律例和规章有明白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作之日起计算;违法违规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形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若构成刑事责任或被处以罚金的,应当以施行完毕或缴纳完毕之日起计算。
对行政惩罚决定不平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尚未做出之前,原则上不影
响根据该行政惩罚决定对该行为能否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认 定,但可依法申请暂缓做出审核决定。
三年前的违法违规行为能否影响上市,需要连系违法违规 行为的性量及其重要水平停止综合判断。
好比,因违法违规受
到海关、税收、环保等部分的行政惩罚,三年之后一般不会构 成上市障碍,但是若是在国有企业改造过程中存在侵吞国有资 产行为,或严重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并对公司现状仍有严重影
响的违法行为,即便三年之后也会对上市构成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