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看待以爱为囚的现象和意义?

娱乐 7秒前 阅读:1 评论:0
以爱为囚说说?

在这个世界的某个角落,必有为你而生的人,当你站在悬崖尽头时不要失去希望,要多坚持那么一秒钟,等那个人一骑绝尘如狂风闪电般出现在你面前,你将跨上他的马背,即便他是被所罗门囚禁了一千年的魔鬼。

在季节的车上,如果你要提前下车,请别推醒装睡的我,这样我可以沉睡到终点,假装不知道你已经离开。

这一切的一切都是自己的悲哀,这就是一个爱的囚牢,让我感觉不到任何的希望!

你有爱的名义将我囚禁在这里,一直就这一个爱的囚牢,没有人愿意生活在囚牢里,可是人的本身就是一个囚牢,又应该如何摆脱。

身体的禁锢,力量的卑微,只能一步步走向曾经渴望的成功

古代刑罚到底有多残忍?

1.黥刑:是古代的一种肉刑,即墨刑。是古代五刑之一。即用刀刺刻犯人额颊等处,再涂上墨,作为惩罚的标记,用来惩治犯有轻罪的人。

2.劓刑: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一种割鼻子的刑罚。这种刑罚大约起于商代。

3.笞刑:也是指古代的一种刑罚。是一种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腿,背的刑罚。隋代把它定为五刑之一,沿用到清代。

4.杖刑:是一种用大荆条或大竹板打臀,腿,背部的一种刑罚。隋代把它定为五刑之一,沿用到清代。

5.刖刑:是古代的一种酷刑。是一种砍掉脚的刑罚。

6.膑刑:是古代的一种剔去膝盖骨的酷刑。

7.宫刑:是破坏人的生殖机能的一种酷刑。

8.大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一种砍头的刑罚。周,商,春秋,战国等时期,为死刑的通称。

9.炮烙:相传为商代纣王所用的一种酷刑。是把人放在炭火中烧的一种酷刑。

10.汤镬:也是古代的一种酷刑,是把人投入到滚汤中煮死的一种酷刑。

11.车裂:也是古代的一种酷刑。即将人头,四肢分别拴在五辆马车上,同时分驰,撕裂肢体。也称“辕裂”,俗称“五马分尸”。

12.凌迟:古代极残酷的死刑,又叫剐刑。先分割犯人的肢体,然后割断咽喉。也作陵迟。

13.腰斩:也是古代的一种酷刑。即将人从腰部刀斩为二致死。

14.弃市:也是古代的一种酷刑。即在闹市区执行死刑,陈尸街头示众。

古代的刑罚手段是非常惨绝人寰,下面说下各朝各代的刑罚手段:

夏:“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内容无从查考。从片断史料可见“孥戮”的刑罚,就是罚把人当做奴隶,用作祭祀的牺牲,或沉水或烧死。

商:黥额(在面额上刺字)、桎梏(脚镣手铐)、流放、割鼻、断足、断手、砍头、剖心、剖腹、火烧、炮烙(即所谓“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或“见蚊布铜斗,足废而死,于是为铜格,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炮,烧烤。烙本做格,为铜器。烙下烧炭,使之受热发烫,让受刑者步行烙上堕入火中烧死)、醢脯(剁成肉酱,晒成肉干)、活埋、放在臼中捣死、族诛连坐。

西周:墨(额上刺字,然后涂上墨)、劓(割鼻)、砍脚、宫(男子去势,即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闭,即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破坏生殖机能)、大辟(斩首)、焚、辜(分裂肢体)、磔(分裂肢体,悬首张尸示众)、腰斩。 春秋:除墨劓、宫、大辟外,增加了烹、枭首(割下首级悬于木上示众)、戮尸(犯罪者已死,斩戮尸体)等。

战国:笞、诛、膑(剔去膝盖骨)、剕(断趾)、刖(断足)、宫、夷旅、夷乡、戍为守卒、罚亲属为奴隶。出现徒刑和死刑的初步划分:徒刑有鬼薪(为宗庙服劳役三年)、城旦(筑城四年)等;死刑有车裂、剖腹、枭首、腰斩、抽胁(抽掉胁骨,胁骨即肋骨)、体解、镬烹等。

秦:死刑:弃市(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暴露街头)、腰斩、戮死、枭首、车裂(五马分尸,也称辍、赣裂)、磔(分尸)、院(活埋)、凿颠(穿顶)、抽胁、釜烹(用锅烹死)、夷三族、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

肉刑:笞(用竹板或荆条打脊背或臀腿)、黥、劓、刖、宫。徒刑:城旦舂(四岁刑,男犯人修筑城墙,女则舂米供刑徒口粮)、鬼薪、白粲(均为三岁刑,男犯人为宗庙砍柴曰鬼薪;女犯人择米使正白,供宗庙祭祀用,曰白粲)、司寇(二岁刑,派往边地服劳役,并防御外寇)。此外还有赀、籍没(籍录并没收犯人家口和财产,家口充官奴婢、财产入官)、收孥(将罪 *** 子没为官奴婢)、迁(将犯人及其家属或受株连的人迁离乡土)等。

汉:基本沿秦律。死刑:夷三族、殊死(斩首)、枭首、腰斩、弃市、具五刑等。肉刑:黥、劓、刖、官等。徒刑:髡钳(剃去头发)、城旦舂、完(去鬃须保留头发)、鬼薪、白粲、司冠作、罚作(一年苦役)、复作(一年苦役)。此外,还有罚金、没收财产和禁锢(禁绝仕途)。

隋:死刑(分绞、斩二等)、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杖刑(自六十至一百,每等加十,计五等)、笞刑(自十到五十,每等加十,计五等)。炀帝时,曾恢复枭首、辍裂和罪及九族等。

唐:笞刑(用长三尺五寸的笞杖打犯人的腿和臀,分五等,由十至五十,每等加十)、杖刑用比笞杖粗的常行杖(又叫法杖)打犯人的背、臀与腿,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十、徒刑(强迫犯人带钳或枷从事苦役,分五等,由一年至三年,每等加半年)、流刑(放逐到边远地区,并带钳、枷强制劳动。分三等,由二千里至三千里,每等加五百里。一般均劳动一年,“役流”则强迫劳动三年)、死刑(分二等:绞、斩)。中唐以后,曾出现腰斩、枭首、夷三族等酷刑。

五代十国:沿袭唐律,但“用刑多偏严苛”。连坐受诛、籍没家产、凌迟(分割犯人肢体)、决口断舌、筋挫胫等。

元:沿袭唐律。监禁、拷掠、刺臂、刺项、杖刑、死刑、凌迟、流刑、徒刑等。

明:在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基础上,新增设了充军刑(近似流刑但比流刑重,充军的地方最远四千里,最近一千里,在戍地充当军士。如犯罪者本人死亡,子孙亲属仍须继续充军,直到补足刑期)、带枷发遣(枷重一百五十斤,犯者经常不数日便被折磨而死)、凌迟刑。

清:除五刑外,增加迁徙(远徙千里之外,永远不许回原籍)、充军(分附近发二千里、近边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发三千里、极边发四千里、烟瘴发四千里等五种,故称五军)、发遣(较充军为重,即发往边疆地区种地,为驻防官兵当奴隶,一经发遣,非有皇帝命令,终身不得开脱)、凌迟、枭首、戮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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