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行为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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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务性行为的“代办署理”。事务性行为指不具有法令意义的行为,如誊写稿件、校阅材料等。事务性行为的“代办署理”不克不及产生法令效果,故不属于民事代办署理。

(2)民事诉讼中的代办署理。民事诉讼中,律师或其他诉讼代办署理人按照其诉讼中的地位,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力,其活动能够不依附于委托人的意志,也没必要以委托人名义停止。所以,诉讼代办署理不是民事代办署理。不外,诉讼代办署理基于委托合同产生,在某些方面,能够参照适用民事代办署理的某些规定停止处置。

(3)行政、财务及其他法令活动中的代办署理。行政、财务活动的代办署理,凡是是指取代别人依法定法式打点审核注销或注册以及履行行政或财务义务(如法人注销、商标注册注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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