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阐明三》发布出台后,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议论,各种言论都有,褒贬不一。从“骗婚游戏终结”,到“请别离间我们的婚恋”;从“丈母娘再也无法推高房价”,到“出轨男人的阴谋”;从“新结婚时代的权利宣言”,到“根本不考虑农村婚姻的现状”,莫衷一是。
对第七条“父母为子女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很多人认为是对女方权利的侵害。因为按照中国的传统,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子,女方出嫁妆,房子是升值品,而嫁妆一般式消耗品,夫妻一旦离婚,女方会落得一无所获,实际上这种看点有失偏颇。
同样是依据国情,在中国的父母为了给孩子买房,通常会拿出一生积存,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存,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假如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犯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而且,《婚姻法阐明(三)》在明确了父母出资购房权属的同时。还规定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同时第10条第2款明确要求按照《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即依据财产的具体情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更足够体现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而女方假如出资对男方所购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装修素材已添附到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进了房屋的价值中,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
因此,在这种情状下,也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