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二十四条运营者给予的商品或者办事不契合量量要求的,消费者能够按照国度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运营者履行改换、补缀等义务。没有国度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能够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契合法定去除合同前提的,消费者能够及时退货,不契合法定去除合同前提的,能够要求运营者履行改换、补缀等义务。
按照前款规定停止退货、改换、补缀的,运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需要费用。《部门商品补缀改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产物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作性能毛病,消费者能够抉择退货、换货或补缀。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消费者、供货者逃偿或者按购销合同打点。
《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二十四条对商品的退换货及补缀义务做出了明白的规定,本案中的商品属于国度规定的“三包”商品,销售商应当承担三包责任,负责补缀、改换、退货;积分换购商品也享受现行的退换货政策和保障。当积分换购商品发作整单退货时,系统将主动退还购置该商品时利用的积分,同时积分的有效期稳定;当积分换购商品发作换货及部门退货时,账户积分的有效期主动更新。
同时按照《部门商品补缀改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买家在收货的第2天就发作利用毛病,要求卖家退货是合理合法的。卖家以“会员积分换购商品不得退换”为理由回绝退货,是没有任何法令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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