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契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能够得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契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含同,凡是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A能够,属于由第三人履行; B属于向第三人履行; C与B一样 D不可,连带债中的一人属于债务人整体的一部门,自己就有履行义务,履行了能够向其别人逃偿,但不属于第三人履行; E中委托人是债务人的话也属于由第三人履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