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消费运营机构或场合处置消费和运营的企业获得的应税所得,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税所得额征收3%的处所所得税,两项合计承担率为33%。
②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运营机构或场合,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钱、租金、特许权利用费和其他应税所得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合没有现实联络的,一律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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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消费运营机构或场合处置消费和运营的企业获得的应税所得,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税所得额征收3%的处所所得税,两项合计承担率为33%。
②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运营机构或场合,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钱、租金、特许权利用费和其他应税所得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合没有现实联络的,一律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